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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少宁律师   杨少宁律师--保定市曲阳县执业律师,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现就任于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。杨少宁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近年来,承办过包括河北,北京,山东,天津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近百起,其中大量为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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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杨少宁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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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1306201710983520

执业律所: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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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继承

什么是遗产保管人?

  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,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,遗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。如果遗产保管人侵吞了遗产怎么办呢?这时,继承人、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。

  一、什么是遗产保管人?

  我国《继承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存有遗产的人,应当妥善保管遗产,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。”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,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,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可以确定遗产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:

  1、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的人,都是遗产保管人;

  2、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;

  3、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限于保管,没有使用、处分、收益的权利;

  4、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保管期止于该遗产移交至合法权利人。

  二、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?

 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。所谓存有遗产的人,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,实际控制遗产的人。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。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,也可以是执行人,还可以是其他人。

 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,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,不得使用、处分遗产。保管人不称职的,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。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,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。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,继承人、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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